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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通过申请,“驾校”状告运管所

2014-08-14     来源:众悦学车网责任编辑:木子

    因未通过申请,“驾校”状告运管所

  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驾校究竟要有什么性质的土地才能开办等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去年6月21日,宋某租赁了位于上虞区小越镇小越村办公用房及场地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6月25日,宋某与陈某共同出资设立驾驶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之后,两人为使驾培公司达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标准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对租赁场地、办公用房进行施工改造、购置教学设施设备、招聘管理人员、教练人员等。今年3月26日,宋某和陈某以驾培公司名义书面向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提出3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并提交了申请资料。

因未通过申请,“驾校”状告运管所

  今年4月29日,上虞区运管所对申请作出书面不予许可决定。主要理由为,经征询上虞区国土资源局后,股东租赁的土地为工业用地,不符合开办驾驶员培训所属的教科用地范畴,不能用于开办驾校。

  遂后,宋某和陈某将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要求运管所承担相关的损失。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中,当事人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原告主体是否合理,开办驾培公司是否必须使用科教用地等方面。

  庭审中,上虞运管所的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原告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合理,主体应该是驾培公司。其次,两股东租赁的场地为工业用地,经征询上虞区国土资源局,该场地不符合开办驾驶员培训所属的科教用地范畴,故不能用于开办驾校。

  驾校方认为,在驾培公司要取得工商登记,只有先获得运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没有运管部门的许可无法在工商部门登记,因此他们只能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起诉至法院,主体符合。

  对于国土部门认为租用的土地不属于“教科用地”范畴,原告方认为“驾校”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学校”,因此驾校用地并不需要科教用地,国土部门认定事实错误,而运管所又机械地采取了国土局的错误意见。

  上虞运管所代理人则认为,驾培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不需要运管部门之前批准,国土部门对驾校用地属于科教用地范畴认定正确,是他们作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当天,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那么,开办驾校到底该使用什么性质的土地?这一问题,在下一轮庭审中或许会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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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达驾校 分类: 行业新闻 标签: 驾校 运管所 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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